新规定的出台,让未来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有了明确标准
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食品安全问题屡屡挑战国民心理底线,却生生不息。据统计,近年人民法院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刑案成倍增长,而实际断案却经常遭遇定罪量刑模糊难题。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起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未来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有了明确的标准。
据了解,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近三年来,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二是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瘦肉精、毒奶粉、孔雀绿、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层出不穷。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增长快速,而因相关规定语焉不详,定罪量刑常遭困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共有22条,主要规定了11个方面的问题,首次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昨日发布一出,即引起广泛关注,微博不少网友赞这是“及时雨”,彰显“治乱从严”的精神。
婴儿食品严重不合标准,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合格”产品与有毒产品,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昨日发布的《解释》对“不合格产品”首次明确定罪量刑,颇引人关注。其中毒奶粉、病死猪肉等直击民生幸福的食品安全问题,皆被具化其中。
《解释》规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及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不合格产品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可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该不合格产品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即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就算“其他严重情节”;如果生产数额的数量特别大、时间长,或者属于婴幼儿食品的,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仍不知悔改,就算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也算“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可判无期
如“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解释》解释“后果特别严重”: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毒产品销售额上50万,也可判无期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惩罚力度更大。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昨日发布的《解释》规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即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在20万到50万之间的、没满20万,但也是生产数额的数量特别大、时间长,或者属于婴幼儿食品的,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仍不知悔改,就算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也算“情节严重”,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规定,或面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也在此量刑幅度内。
两高司法解释
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可定罪
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惩治生猪屠宰“黑窝点”严防“病死猪”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
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