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秦仲阳)本版曾报道过的惠州某通讯公司女工程师谭某因被末位淘汰而状告公司违反劳动法,及公司状告谭某发表的公开信侵犯名誉权案,近日审结。这两场官司谭某都没有打赢。
在谭某告通讯公司案中,惠城区法院认为,被告制定的《员工待岗管理试行办法》内容、程序合法,且为原告所知悉,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终止期限,属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支持。
在通讯公司反诉谭某侵犯名誉权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为了本企业的效益和发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末位绩效竞争上岗,没有不妥,被告通过单位的局域网和互联网群发邮件和发布帖子,宣称原告的年度末位待岗考核制度不合理不完善,胡乱猜疑并诽谤某些领导打分不公正不公平,尤其是以“女子监狱”的称谓来侮辱该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客观上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法院判谭某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发布上述公开信,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