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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亟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https://city.xizi.com   2015-07-24 14:32:09         

    近年来,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不仅带来土地、劳动力的集约化经营,也使农业对资金的需求程度也越来越高。但受多种因素制约,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供求缺口较大,亟待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旺盛
    随着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不断发展,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为金融大规模进入创造了条件。
    来自工商总局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133.74万户,同比增长28.74%,出资总额2.89万亿元,增长41.60%。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安徽、浙江等9个省、55个市(县、区)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山东、天津等9个省(区、市)出台了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办法。另有农业部的名单显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达1191家。
    由于农业生产形态由小农模式向规模化发展,农业对金融融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是经营主体集约化的特征使信贷需求由小额零散向大额集中转变。二是资金使用目的由主要满足日常经营流动性需求向基础设施建设等多元化需求转变。三是资金需求期限由短期化向长期化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希望得到的贷款期限集中于1-3年。四是抵押担保物由传统的担保人、抵押物向新形态抵押物及产权抵押转变。
     “靠农民的自我积累,满足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没问题。可满足不了扩大再生产的需求,推动不了现代化大农业建设。”黑龙江庆安县县长李英男对记者说,当地正探索借助国有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力量,解决当前涉农企业和项目,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实现新的突破。
     “开春时贷了24万,11万买了台插秧机,剩下的买了春耕的农资。如果没有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根本不可能贷到这么多的资金。”黑龙江庆安县致富乡永福村冷有义说。他是庆安县锦秀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承包了480亩土地。在合作社的牵头下,他通过抵押农地经营权的方式从建行黑龙江分行庆安支行获得了急需的春耕资金。
     仁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党总支书记卢玉文告诉记者,合作社入社成员2638户,规模经营土地5.4万亩,全程机械化生产。今年还计划扩大经营规模至12万亩。但资金成为他们的难题。“合作社规模越来越大,资金要求越来越高,原来合作的金融机构贷款额度有限。而且,合作社也没有太好的抵押物。”卢玉文说,当地建行提供的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
     建行齐齐哈尔分行行长毛军认为,与信用社这类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不同,有资金优势的国有大行深入三农金融服务,就应该全力支持这些规模化经营的新型主体。为此,建行齐齐哈尔分行以信用贷款的方式为仁发合作社授信1亿元,6.9%的利率也低于当地同业平均水平。目前已先后为其投放贷款7100万元,为其节省贷款利息200余万元。
 
现代农业配套金融环境亟待改善
     专家表示,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过程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发展,进一步加剧了其对资金的需求程度。但因其缺少贷款抵押物、内部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估体系等一系列因素,“融资难”问题也日益突显。
    目前,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不规范,限制金融支持。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门槛较低,有的仅办理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手续,经营证件不全,未能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限制了金融支持。
    二、新型农业主体尚处于初期阶段,生产规模较小,缺少有效的固定资产作为抵质押品。虽然政策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目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展缓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涉农产权登记颁证相对滞后,许多地方尚未设立农土经营权流转和抵押登记机构。而且市场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也未形成,抵押资产处置机制尚未建立。
     三、金融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不足,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当前,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和研究不足,在服务方式、营销模式、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与其运作特点不相适应,金融产品多局限于提供传统信贷产品,缺乏专属产品和服务。 
 
采取多方政策措施 推动金融支持三农
    对于上述问题,多位银行界人士建议,采取多种政策措施,提高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度。
    一、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制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标准,加强监测和名录管理,使其的经营管理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准入要求。
   二、要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把现代金融的风险控制机制与农村传统信用资源对接起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
    三、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及生产特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尤其需要包括生产、科研、加工、储存、运输、营销市场等农业融资链上金融产品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四、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配置。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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